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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資訊

轉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導盲犬專區,請多加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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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   2025/04/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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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人數: 22人
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:「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」,同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」。 
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為落實執行前述規定,製作相關宣導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(網址:https://dpws.sfaa.gov.tw)導盲犬專區,歡迎逕行利用,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的認識,並支持其進入公共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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