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,黃線禁止停車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夜間八時,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。 2.另依本法一百六十九條規定,紅線禁止停車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,如有縮短之必要時,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。 3.換言之,除現場另有標誌及附牌標示外,紅線全日禁止停車,黃線從夜間八時至翌日七時為許可停車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