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55條規定,汽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臨時停車,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、六百元以下罰鍰,其條文未區分巷弄道路,泛指所有道路之交岔路口;另紅線繪設部分,因在處罰條例已明文規定,且考量人力、標線材料及維護之因素,本局尚無法針對本市所有路口,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。惟若有違規停車特別嚴重之路口,本處將配合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。